山東省知.名品牌的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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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二)實物質量在同類產品中處于國內領.先地位,并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市場占有率、出口創匯率、品牌知.名度居國內同類產品前列;
(三)年銷售額、實現利稅、工業成本費用利潤率、總資產貢獻率居本行業前列;
(四)企業具有先.進可靠的生產技術條件和技術裝備,技術創.新、產品開發能力居行業前列;
(五)產品按照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我國.標.準.組.織生產;
(六)企業具有完善的計量檢測體系和計量保證能力;
(七)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并有效運行,未出現重大質量責任事故;
(八)企業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顧客滿意程度高。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申請"中國名.牌產品"稱號:
(一)使用國(境)外商標的;
(二)列入生產許可證、強制性產品認證及計量器具制造許可證等管理范圍的產品而未獲證的;
(三)在近三年內,有被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以上質量監督抽查判為不合格經歷的;
(四)在近三年內,出口商品檢驗有不合格經歷的;或者出現出口產品遭到國外索賠的;
(五)近三年內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質量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六)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