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馬遜 TEMU 嬰兒搖椅ASTM F2167辦理
什么是嬰兒搖椅?
“嬰兒搖椅”是一個“意圖支撐采取傾斜躺臥姿勢的使用者在護理人員或其它方式的幫助下搖動的獨立式產品”。(astm f2167-19的第1.2段) 嬰兒搖椅意在給“獨立坐起能力尚未發展的嬰兒(年齡大約為0-6個月)”使用。(astm f2167-19的第1.2段)
在該標準的范圍內,嬰兒搖椅包括多種產品設計,包括有可調節式靠背、能夠支撐孩子傾斜躺臥的座椅。有些嬰兒蹦蹦座可能還有孩子可以夠得到的欄桿配件。
亞馬遜針對嬰兒搖椅的政策
根據亞馬遜要求,所有嬰兒搖椅均應經過檢測,并符合下列特定法規或標準要求:
嬰兒搖椅
以下所有項:
《消費品安全改進法》(鉛、鄰苯二甲酸鹽)
《美國消費品安全法》第14(a)(5)款(追蹤標簽)
《美國聯邦法規》第16卷第1130部分(耐用嬰幼兒商品消費者注冊要求)
以下任意一項:
美國材料實驗協會f2167-19(嬰兒搖椅標準消費者安全規范)
美國材料實驗協會f2167-22(嬰兒搖椅標準消費者安全規范)
美國《聯邦法規》第16卷第1229部分(嬰兒搖椅安全標準)
嬰兒搖椅標準的目的是什么?
該標準尋求的是盡量減少與兒童使用合規嬰兒搖椅有關的傷害或死亡風險,包括從高處跌落、產品解體或坍塌、穩定性以及窒息等風險。
嬰兒搖椅標準有哪些規定?
該標準包括與嬰兒搖椅有關的專項性能規定、一般性能規定以及標識規定。性能規定包括以下內容:
約束系統——用腰部和胯部的束縛來保證孩子的安全。
穩定性——保證嬰兒搖椅不會翻倒。
防滑性——防止嬰兒搖椅在被使用時滑動超出允許范圍。
結構完整性——保證不發生材料斷裂、接縫撕裂或其它無法支撐孩子的產品變化。
解體/坍塌——保證在使用時嬰兒搖椅不會解體或坍塌。
跌落試驗——保證產品不會造成危險情況。
玩具欄附件完整性——保證玩具欄附件不會造成危險情況。
電池/電子器件——保證恰當地標明每個電池倉,電池倉能夠防止任何電池泄漏流出,不會超過可接受的運轉溫度,并通過適當的電路設計在為非充電電池充電的情況下提供保護。
該標準還包括:
(1)禁止有危險的尖銳點與鋒利邊緣的規定;
(2)小部件限制;
(3)木質部件必須光滑無刺;
(4)對碰鎖/鎖機制的規定,以保證嬰兒搖椅在測試時保持在生產商建議的位置;
(5)防止剪、切及擠壓的設計要求;
(6)對開口大小的限制;
(7)對外露彈簧的覆蓋要求;
(8)在可抓握的鋒利邊緣、尖銳點或可勒住手指腳趾的地方要有防護部件的要求;
(9)對標識的永久性及附著性的規定;
(10)將墜落危險警示標識置放在嬰兒搖椅正面靠近嬰兒頭肩部的位置,并提示即使嬰兒入睡也要使用束帶的規定;
(11)任何附加的玩具必須符合適用規定的規定。
《消費品安全改進法》(cpsia)對嬰兒搖椅還有其它什么規定?
嬰兒搖椅受《消費品安全改進法》(cpsia)有關涂層、鉛、檢測及認證、登記卡以及跟蹤標識等規定的管制。
涂層上限:嬰兒搖椅不得使用含鉛量超過90 ppm(0.009%)的油漆。
含鉛量上限:嬰兒搖椅的任何可接觸部位的總含鉛量不得超過100 ppm(0.01%).
檢測及認證:與其它所有的主要為12歲或12歲以下兒童設計或預期使用的產品一樣嬰兒搖椅必須經消費品安全委員會認可的第三方實驗室進行是否符合嬰兒搖椅標準(2018年3月19日生效)以及其它所有適用的兒童產品安全規則的檢測。根據檢測結果,嬰兒搖椅的國內制造商(或進口商)必須出具兒童產品證書,具體說明每項適用的安全規則,并表明該產品符合那些規則。
產品及外包裝標識規定:嬰兒搖椅等耐用嬰幼兒產品必須在產品及其包裝上附加永久性的包括追蹤標識在內的具體的標識信息。
產品登記卡規定:此外,按規定耐用嬰幼兒產品上還要附加其它的產品標志以及產品登記卡。本表總結了耐用嬰幼兒產品必須符合的具體的標識和登記規定。